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598号 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何建梁、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598号,自公告之日起。
无法送达,因你下落不明,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
举证期限至证据交换之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于2022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9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9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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